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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内容解读

发布日期:2019/11/29   信息来源:本站/互联网

2018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决定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再部署、再动员。《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要求细化、具体化,增强制度合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警示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教育,现对《条例》进行解读学习:

一、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八大亮点

1.一个思想: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2.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3.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4.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5.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6.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7.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充实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8.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二、新修订《条例》中的具体修改表述

1.新修订《条例》总则共5章43条,新增1条 修改25条,整合2条。

 ●在指导思想中写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内容。

 ●在总体要求上增加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规定。

 ●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到《条例》中。

 ●将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等情况作为重点查处的案件类型。

 ●充实完善了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方式。

 ●体现从严要求,完善了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与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情形相衔接,完善纪法衔接条款。

2.新修订《条例》政治纪律 26条,新增5条,修改12条。

 ●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

 ●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等破坏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

 ●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

 ●为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增加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

 ●为维护民族团结稳定,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的首要分子从严处理。

 ●坚定理想信念,增加对信仰宗教党员的处理规定。

 ●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诬告陷害由其他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

3.新修订《条例》组织纪律 15条,修改5条。

 ●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对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作出细化规定。

 ●对干部选任工作中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调整干部等行为作出补充规定。

4.新修订《条例》廉洁纪律 27条,新增2条,修改12条。

 ●针对“四风”隐形变异,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

 ●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增加对利用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增加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规定。

5.新修订《条例》群众纪律 9条,新增1条,修改5条。

 ●聚焦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重加重处分,增加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

 ●完善对不作为、乱作为等破坏党群、干群关系行为的处分规定。

 ●增加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6.新修订《条例》工作纪律 13条,新增1条,修改4条。

 ●主要增加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

7.新修订《条例》生活纪律 5条,新增1条,修改1条。

 ●主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自律意识,严格约束操守,增加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更好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三、新修订《条例》中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

 新修订《条例》中这18条“高压线”千万不能碰!

1.重大原则问题不同中央保持一致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诋毁污蔑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

 根据条例,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拉帮结派导致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欺上瞒下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制造传播政治谣言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7.干扰巡视或不落实整改要求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 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或充当“保护伞”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使群众利益受损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3.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不见诸行动

 条例规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等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其中就包括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等等。

15.收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有价证券、股权等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借用管理或服务对象车房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7.利用审批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

 条例明确,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经商办企业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等等。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8.利用职权帮亲属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谋利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四、典型案例

1.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

 此次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

 此次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对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例》第五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

 此次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增加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

 此次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

 《条例》第五十五条: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问题,在2016年,市委巡视组就已经向利和集团党委反馈。同年,利和集团仍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利和集团当年作出的巡视整改方案──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三会”议事规则成为一句“空话”。

五、小结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把“两个维护”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制度篱笆,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治党思路举措更科学、更严密、更有效。修订《条例》本身就再次宣示了反腐败斗争不会变风转向的顽强意志和坚定决心,营造出不断加强纪律建设的浓厚氛围,体现了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的鲜明导向,是对全党一次生动的纪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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