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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火车票收手续费被刑拘,有些冤!

发布日期:2013/3/19    信息来源:

       核心提示:贫困大学生武某杰,为清偿学校的住宿费,帮同学代购火车票收5元手续费,在大家看来,武某杰替学生代购火车票为大家节省了排队买票的时间和精力,赚五元手续费是应该的,然而武某杰却因代购火车票被刑拘。很多人为其喊冤!

   一年一度的春运将至,农民工返乡、学生放假、探亲访友这三股人流成为春运的主要大军,据有关部门统计,每年春运的流动量达三十亿人次,乃全球罕见。要解决这么庞大的流动大军的乘车出行问题,多年来一直是困扰管理当局和运输部门的一大难题。“一票难求”是春运其间独有现象。尽管管理部门采取各种措施,执法机关加大打击倒卖车票、船票违法犯罪力度,但这类违法犯罪仍然频频发生。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民众拍手称快。但有的案件从情理、法理上去考量,却耐人寻思。

  近日,有关媒体在报道刊登了《大学生代买车票收取劳务费=倒卖车票?》《一对夫妇“代售火车票”栽了》等文章,在网络上引起网民热议,众说纷纭,一边倒的认为大学生和一对夫妇代购代售火车票收取手续费行为虽触犯法律,但情理上却说不过去,有点冤。

  安徽农村来京求学的贫困大学生武玉杰,因家庭贫困欠下2000多元住宿费被学校“清理”出学生宿舍。去年底,他想出一个赚钱的法子——为同学代买火车票,每张车票加价5元,1月5日,他再次去北京北站代同学买票时,被北京铁路警方以涉嫌倒卖火车票且涉案金额较大为由刑事拘留。许多网民都抱有同情的心态,认为武玉杰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确有点冤。

  首先,从刑法上看,武玉杰代理同学购火车票赚取手续费的行为,构成了倒卖车票、船票罪有点牵强。从此罪的犯罪构成看,武玉杰具备了构成此罪的主体条件,主观上也具有倒卖了赚取差价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倒卖(代购)行为,此罪的情节要求根据刑法第272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只要具备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的行为,并符合票面价值5000元以上或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要求,就构成“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将被处以刑事处罚。但武玉杰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此罪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客体,值得商榷。

  其次,从民法代理制度上看,武玉杰代理同学购火车票赚取手续费的行为,超越了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武玉具有自我行使民事活动的行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固然也有权代理他人行为。代理行为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代理行为不能超越法律的边界,根据铁道部的规章,代购行为不能超过规定数额。超过了规定的数额并且加价获取利益,不为法律所保护。

  第三,武玉杰虽然触犯法律,但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小,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武玉杰代购行为的动因是家庭贫困,为赚取交纳学生宿舍2000元的宿舍费,迫于无奈才代理学生购买火车票,每张也只是赚取5元的辛苦费,还要起早贪黑,坐着长时间的车、排着长队,付出了劳动,承受有的大学生不愿排队的辛劳,没有对整个的车票市场造成垄断。与那些本身非为乘车人,非受人之托,用各种手段垄断车票,制造紧张,哄抬价格,混乱市场秩序,从中牟取暴利的“票贩子”、“黄流党”是有明显区别的。为了正确的适用法律,教育好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按照无罪处理,是比较恰当的。

  无论是大学生代购火车票被刑拘还是一对夫妻代售火车票被入狱,给人一个启示,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和公共事业的服务者,制定的管理规范必须以人为本,符合理性,符合道德标准。规范要为公众所知晓,对于传统性、常识性既违法又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公众一般都很清楚。对那些不一定清楚的违法但不违背道德规范,特别事关公民切身利益的规范,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的,都要让公众明明白白,这样管理规范才具有实然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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