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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和探望问题

发布日期:2013/3/19  信息来源:

   一、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1、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文直接规定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权利的具体内容,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抚养和教育的权利,是通过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体现的。婚姻法只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抚养和教育权利的基本原则。

(1)权利法定原则。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权利是法定的,父母任何一方都不会因离婚而丧失这样的权利。

(2)权利平等原则。父母对未成年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即使在父母离婚以后,依然是平等的。父母任何一方,都有权依法维护未成年合法权益。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关的事项,父母双方都可以依法行使。

2、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即使父母离婚,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仍应当负担以下主要义务:

(1)保障未成年子女生存和受教育的基本条件。

(2)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健康;

(3)管理和保护未成年子财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为未成年子女利益,监护和合理利用和处分其财产;

(5)代理子女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子女进行诉讼;

(7)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父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三、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落实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需要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药费等费用,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四、确认未成年子女具体需要由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的法律原则


1,哺乳期内的子女

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两周以下的子女

(1)两周以下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

(2)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周以下孩子可随父方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母亲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两周以上的子女

(1)以有利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确定未成年子女具体需要有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父方和母方条件基本相同的,子女随哪方父母生活多年,可以作为优先条件来考虑。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十周岁以上的子女

需要参考子女的意见。

5、上述确认未成年子女具体需要有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的法律原则,不禁止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协商解决未成年子女具体需要由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


五、变更未成年子女由父母某一方直接抚养关系的有关法律规定


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条件有: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六、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法定标准


1、法律规定

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具体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3、支付方式

(1)一般情况下,是定期支付,按月支付。在对方有条件且自愿的情况下,可以一次性的给付。

(2)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判决或裁定的,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4、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要求增加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事实条件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5、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支付一方要求减少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事实条件

(1)因工资或收入减少;

(2)因病或伤残;

(3)因服刑等其他原因失去原有的经济收入条件;

(4)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减少的的。

6、例外情况

1、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但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父母有抚养条件的,父母仍然需要抚养;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有抚养条件的,父母仍然需要适当抚养。


七、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内容


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内容包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八、对未成年子女探望权问题:


1、探望权的实现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探望子女。探望的方式和时间由父母双方来协议,协议不成的话,法院依法判决。

2、探望权的法律保护

1、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阻碍或侵犯,当事人可以单独就探望权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3、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

(1)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权,由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裁定中止探望的权利。

(2)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申请,由法院作出裁定恢复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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